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31 14:02:00 来源: 浏览:83

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一)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二) 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四) 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 民主决策可采取会议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 参加并且要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采取通讯表决的 应由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 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报告,重大考察事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