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体育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本会财务专用章和部门公章。
第二条 本会印章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保管。本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本会财务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本会印章的保管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承担印章保管的法律责任,印章审批人和保管人共同承担印章使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本会公章、法人人名章和财务章使用审批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专门人员。部门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为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指定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用章应当有记录,本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有专门的印章使用审批单,明确用章申请人、内容、时间和审批人等,否则视为印章保管人私用印章;并留下复印件以免更改内容。
第三章 用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凡是须以本会名义签发或转发的文件、签订的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会员证书,可申请盖本会公章。
第七条 用章程序
申请和使用印章依本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书面批准。